2024年5月28日168股票配资大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主题)。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申请监督的案件逐年大幅增长,近五年年均增加21.7%,2023年已达24975件,较2018年上升1.7倍,17个省级检察院受理行政申诉案件数量超过民事申诉案件。
本次发布的检例第205号,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通过湖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接续抗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确立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规则。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陷工伤认定“泥潭”
李某系湖北省某市某区某橱柜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聘用的设计师。2014年7月5日下班时间前后,单位领导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送橱柜材料至客户家中。李某送完材料后驾车回家的途中,于20时左右在高新大道古米山加油站附近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
2014年10月20日,李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以李某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暂予中止工伤认定。处理案涉事故的交通大队称,李某所发生事故为单方事故,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明》。李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3月,李某以经营部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走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2017年,李某再次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7年6月20日,市人社局以李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提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市人社局的决定实体内容正确。2018年1月,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2018年3月2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李某系完成领导交办的送货工作后,驾驶车辆返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未能证实该事故系李某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李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两次抗诉,最终得以改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无证据表明李某外出从事的是违法或个人目的行为,其受经营部负责人指派外出给客户送材料期间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李某承担。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该院再审认为:李某系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和责任作出认定,故本案在认定李某“下班途中受伤”的事实后,应当由其举证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鉴于李某未对此进行举证,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跟进监督。2020年12月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卷宗的基础上,委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走访公安交通大队,与处理事故民警沟通交流等,并询问经营部用工者谢某。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当面听取李某意见,现场查看路况和环境。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再审法院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受伤,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一,李某已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市人社局不予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应当提供李某符合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再审法院认定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法律原则。
其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本案中,市人社局未尽到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依据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证明,认定李某受伤害为单方事故,从而以不能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其三,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外出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李某因完成单位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时间和路线的改变,相比于一般正常工作时间给其带来更多不确定的风险,而且没有证据显示李某返程回家途中存在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此种风险与外出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风险的后果让李某承担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市人社局在工伤决定中认定李某不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2022年7月4日,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处理决定。
跟进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郑雅方在回答界面新闻提问时介绍,2021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明确了跟进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仍符合抗诉条件且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推动人民法院再审纠正错误裁判。
郑雅方指出,在检例205号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需要做到事实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再审裁判依旧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符合抗诉条件且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依据当时有效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参照适用了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依职权启动跟进监督程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跟进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守护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同时也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郑雅方表示,既要恪守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制度框架内实现精准监督、有力监督、依法规范监督;又要强化调查核实,加强证据审查的亲历性,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确保准确性、时效性。
郑雅方表示,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再审裁判跟进监督,具有多层次的重要意义。一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通过跟进监督,纠正错误判决,提升司法公信力,既落实了精准监督和能动履职的理念,也增强了检察监督的刚性。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做到实现当事人救济,规范国家机关行权用权,围绕“政之所向、民之所盼、法之所行”,让人民认同,让社会放心。三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168股票配资大全,检例205号对统一该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具有纠偏、引领价值。